泰山燃氣發〔2020〕12號 簽發:單保華
關于實行《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會簽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部室:
為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合同行為,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現將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會簽制度印發給你們,望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會簽制度》
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協議)
等法律文書會簽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機關各部室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協議,包括各類合同書、協議(書)、備忘錄以及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合同(協議)。以上各類合同(協議),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因合同簽訂損害集團公司利益。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授權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四條 合同管理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登記備案、登記造冊;集團經營性合同(協議)由綜合辦公室保管;人事合同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保管。
第五條 集團公司刻制合同專用章,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保管和用印。
第六條 合同的簽訂程序
(一)集團公司授權的合同業務管理部門是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合同的立項和訂立過程中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合同訂立前,承辦部門應從維護集團公司權益角度出發,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委托代理權限、經營范圍、履約能力、經濟實力、社會信譽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
(二)合同立項后,由承辦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
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所,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酬金及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相對方各種承諾及優惠條件,審計約定及費用支付辦法,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合同的基本要素應齊全,條款應明確、具體。
(三)集團公司合同分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區分。標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合同、涉及集團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如合作項目、人事合同等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以外合同為一般合同。
(四)重大合同的會簽流程: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審核簽字→集團公司外聘法務單位審核→集團公司紀委簽字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審核→總經理簽字審核→董事長簽字審核;一般合同的會簽流程: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審核簽字→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簽字審核→集團公司紀委簽字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審核;合同簽訂后均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登記。
(五)會簽需提交材料。“三重一大”事項需提供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按照國有企業管理相關材料;符合集團公司招標采購管理規定的,需提供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招標紀要等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辦單位及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跟蹤管理,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約定事項。
第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說明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報高審核后簽訂。
第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書面簽證、往來信函、文書、電話記錄、傳真、電報、合同履行記錄及索賠報告等文件材料均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承辦部門應及時、妥善地處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資料。
第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對方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承辦部門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對方,并及時將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分管領導匯報,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合同條款或法律沒有規定的,一般應以貨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問題為準。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及時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應及時按合同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需要續簽的,必須按前述流程報審批后再續簽,必要時要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續簽合同。
第四章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五條 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合同糾紛,承辦部門應從合同糾紛的起因、雙方有無違約情況、責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證據,提出糾紛的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須經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按照程序進行。合同糾紛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為集團公司處理合同糾紛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集團公司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他責任:
(一)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承辦部門超越集團公司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三)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四)承辦部門未調查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等,以致被騙的;
(五)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七)在集團公司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十七條 未經授權,擅自以集團名義簽訂合同的部門或者個人,應對該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同時,集團公司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集團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作為集團公司對外開展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其內容涉及集團公司秘密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保守合同秘密。違反保密義務,對集團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會簽單
承辦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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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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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合同協議或**審計評估報告 |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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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方 |
指簽約方或提供服務方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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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方 |
指簽約方或提供服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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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或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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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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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審部門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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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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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紀委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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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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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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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法人)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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